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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2021)

管理制度 巴渝公益 3年前 (2021-04-10) 6499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2021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四条 中心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财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没有条件配备财会人员时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中心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根据需要开设银行一般户或专户。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六条 中心主要收入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中心提供的有偿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中心主要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中心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中心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中心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二条 中心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五险一金。经批准在我中心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第十三条 中心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中心各项支出须有合法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相关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中心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3%。本中心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的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中心库存现金不超过 20000 元人民币,超额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现金收付应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减少直接现金收付。

第十八条 中心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实物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实物资产是指未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但具有较长使用期限和一定经济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实物资产范围的各种办公用品等。

第十九条 中心的固定资产、实物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采购、保管、调拨、检查、报废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订立捐赠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开具(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不使用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的收入,应使用统一的自制票据或三联单现金收据开票、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心每年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法定代表人离职,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每年第一次理事会召开时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工作状况,接受理事、监事的监督,同时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意愿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及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中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制定

修订

记录

修订

会议名称会议时间

制定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次修订

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5 年 9 月 3 日

第二次修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1 日

第三次修订主任办公会议

202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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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或“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