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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及管理等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文件 巴渝公益 8年前 (2016-08-31) 4464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民政部于 8 月 30 日对外发布《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作出规定。慈善组织是否为一类新的法人组织?慈善组织如何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慈善组织设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

问:《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是否意味着慈善组织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

答:《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定义为“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慈善组织不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而是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划分出的一种类型,是社会组织的属性,这一点,与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相似。

问:慈善组织既然不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如何理解慈善组织的登记?

答:社会组织要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解决路径。一是先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获得法人资格,然后再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二是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对存量社会组织,《慈善法》采取了第一种路径。对增量社会组织,为体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慈善事业,《慈善法》采取了第二种路径。

因此,新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既包括了法人登记,又包括了慈善属性认定。

问:如何申请设立慈善组织?

答: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发起人首先要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种组织形式中确定一种。以发起人选择社会团体为例,他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同时,还要在登记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并说明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问: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慈善组织设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依据所选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登记的条件。二是依据《慈善法》,审查其是否具有慈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超出《慈善法》的规定。三是对《慈善法》有特别规定的,要单独进行审查,主要是对负责人和章程加强审查。负责人要按照《慈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四是登记审查的时间要符合《慈善法》的规定,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问:慈善组织是否可以直接登记?

答: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各地在慈善组织登记中,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稳妥开展直接登记的试点,并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确党建工作机构,规范财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关系,切实加强综合监管。

问:存量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是否要按照直接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

答:存量社会组织,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据其申请进行慈善组织的认定,暂不进行管理体制的调整。下一步,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对符合直接登记范围的慈善组织,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问:慈善组织是否有专门的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 还能有单独的资格证书吗?

答:为贯彻《慈善法》的要求,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民政部在原有登记证书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组织形式,统一设计了格式相似的三种登记证书,在其醒目位置标明“慈善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制定了统一的“身份证明”。《慈善法》施行以后,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将被发放这种新的证书,依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也将换发新的证书。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民政部统一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便于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同时也便于社会监督。由于公开募捐资格与登记事项关联度不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仅设置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个事项,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申请人负担,避免重复换证。

问:慈善组织这一属性是否可以取消?

答:《慈善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慈善组织终止的情形。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要求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慈善法》施行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法人身份、慈善属性合二为一,若取消慈善属性,则与其依据申请《慈善法》登记并进行审批的规定不符。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组织与其法人组织属于共生关系,即只有“一条命”,取消慈善属性,意味着组织使命已经完成,应当注销。相应地,存量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后也应该据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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