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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文件 巴渝公益 8年前 (2016-02-24) 8327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级行政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捐赠票据的领购和核销;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到市民政局领购捐赠票据,市民政局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的领购和核销。区县公益性单位到区县财政部门领购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四、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我市正式启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对《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五、我市公益性单位可于 2012 年 2 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捐赠票据。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申请函,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捐赠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属于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各级财政部门对申领捐赠票据的公益性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再次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以及相关捐赠协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接受捐赠业务量较少的公益性单位,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申请函、捐赠协议,属于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到同级财政部门现场领购并开具捐赠票据。

六、公益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七、各级财政部门对捐赠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核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用票单位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 6 个月的使用量。

八、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各公益性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精神,准确把握捐赠票据的适用主体和使用范围,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捐赠票据。

十、各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49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启用。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
2.
票据样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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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或“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