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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文件 巴渝公益 10年前 (2014-09-07) 13773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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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14〕30 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报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3 月 12 日

 

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信力,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本着章程确立的宗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导向,遵循合理设置项目、控制奖励规模、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整体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承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管理列入《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 号)规定的市级部门联合表彰层级,由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表彰协调小组”)集中审核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统一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表彰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科研项目、服务、管理体系等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七条 原则上不设立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立项分为常设项目和临时项目。常设项目是指有固定评选活动周期的项目,其评选周期一般不少于 3 年;临时项目是指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的一次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社会组织相互间联合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其主办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

(二)项目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在申报项目中下设置子项目。

(四)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实施项目所需的经费在社会组织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接受赞助,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评选程序科学、合理,评选指标优化,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其中,由社会团体主办的项目,其参与对象和评选范围原则上应当仅限于本会会员群体。

(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控制项目实施工作经费,表彰会议可结合相关工作会议等形式进行,原则上不单独举行表彰仪式或会议。

(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全市”、“重庆”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十条 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须载明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事项;

(二)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 3 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最近 1 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 3A 等级及其以上;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自有资金。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制度。社会组织应于每年 10 月 20 日前提出次年拟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申请。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申报评比达标表彰临时项目;确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临时项目,可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或临时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依据、项目性质、主(承)办单位、开展活动具体时间、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方式、活动周期、经费来源及奖励总金额、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述“评选名额”中,其集体、个人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5%(其中社会团体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5%),每次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50 个(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单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 15%以内)、100 名(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 15%以内,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不占社会团体负责人名额)。

(二)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由社会组织开户银行出具的现有资金情况对账单。

(四)填制《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表》(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立项申请。在报送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工作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得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应当按规定程序专项报批。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的设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申请设立常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备齐相关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经社会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

(三)市表彰协调小组审核。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表彰协调办”)于每年年初报市表彰协调小组集中审核。

(四)市委、市政府审定。市表彰协调小组按归口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市表彰协调办批复登记管理机关,并报全国表彰协调小组备案。

(五)发布审定项目公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市表彰协调办的批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临时项目,参照常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实行临时申报、单独审批。

第十六条 调整或变更常设项目的名称、承办单位、奖项设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等事项,应当备齐变更项目申请书、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填制的《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调整(变更)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常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依法注销登记或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原已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市表彰协调办申报予以撤销,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立项采取书面审查、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等方式;根据需要,可通知申报单位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擅自拆分项目、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要求地方配套开展的,本市同类社会组织不得申请配套立项;要求地方配套开展的,本市同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社会组织实施准予执行的项目,应当涵盖本市区县(自治县)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区县(自治县)同类社会组织配套开展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已立项的常设项目,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活动周期届满前一年的 10 月 20 日前,填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施申报表》(见附件 3)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市表彰协调小组审核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临时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审批表》要妥善保存,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实施准予执行的项目,应将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名额、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其中,评选办法应当载明:在适当范围内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推荐全国性社会组织表彰的,对推荐对象的公示期按该项评选活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其中,涉及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涉及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人力社保、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在同一表彰周期内,已获得全国性社会组织等上一层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市社会组织层级表彰范围。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和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机制。各主(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争取宣传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宣传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对拟不再举办的常设项目,可填制《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退出审批表》(见附件 4),按照原立项申报、审查等程序审批退出,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论和评估结果挂钩。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建立信息数据库,采集社会组织设立项目记录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信访投诉、公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渠道或措施,加强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实施情况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规情形的,以及社会组织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开展或不按批准项目执行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其项目,并可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其受奖集体和个人不得享受相应政治、经济等有关待遇;属常设项目的,可按规定程序撤销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填制《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撤销审批表》(见附件 5),按程序撤销其项目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时弄虚作假的;

(二)经举报投诉或其他渠道发现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第三十二条 常设项目撤销或退出后,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1.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表

2.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调整(变更)申报表

3.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施申报表

4.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退出审批表

5.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撤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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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或“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