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人求知欲很旺,而忍耐性不足。 ——郭沫若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2021)

管理制度 巴渝公益 3年前 (2021-04-10) 6295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行为,提升社会组织公开度、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本中心规范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信息公开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牵头,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中心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优先选择本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工作简报、公告栏及与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捐赠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经核准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年检报告、审计报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由执行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及中心实际拟定。

第五条 中心信息公开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遗漏。

第六条 对外公开应遵循隐私保护原则,信息公开涉及人员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应作加密后公开,确需全部公开的应由中心主任签字确认;涉及服务对象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内容时应作加密处理。

第七条 中心登记证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应在执行机构办公场所悬挂公开。

第八条 中心有偿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应进行公开并对外承诺。

第九条 党组织和团组织的基本信息应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开;开展的活动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本中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有条件时,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修订,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制定

修订

记录

修订会议名称会议时间

制定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次修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1 日

第二次修订主任办公会议

202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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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或“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