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经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核准生效。
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章 程
(2023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英文译名 BAYU Public Welfare Development Center Of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缩写 BAYU PWDC)。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个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中心致力于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募集社会慈善资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调查、宣传教育、科学普及、交流合作、志愿服务活动;
(二)提供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的评估、咨询、培训、交流及志愿服务队伍运营管理服务;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97 号金山大厦 32-2 室。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适用于本中心内部规范管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郑建。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督促检查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检查章程、宗旨履行情况;
(三)推荐理事和监事;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50000.00 元;出资者:郑建,金额:50000.00 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增补时,由上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邀请并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职工代表、主要捐赠方、社会代表等,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四)罢免、增补、选举结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中心有任何有损中心利益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七)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审议决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重大项目规划等重大业务活动事项;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决定本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方案;
(六)审议决定罢免、增补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七)审议决定中心执行机构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方案;
(八)监督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决定内部职工薪酬制度;
(十)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开会。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理事、监事遇有个人利益与中心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理事的增补、罢免;
(四)重大慈善项目的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文件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中心执行机构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计划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为主任,是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计划的管理者,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本中心主任不是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设监事 1 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本中心理事会、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情况;
(三)当本中心理事会、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根据需要,召集理事会、专题会议履行监事职权;
(五)向理事会提出监事意见和建议;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中心党组织要对本中心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中心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十条 本中心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中心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中心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银行存款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收入明确了具体使用用途的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
(三)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中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及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捐赠人公布,提高本中心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中心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中心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本中心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伍拾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涉及本行政区外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向实施地民政部门报备。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七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坚持立项公开、实施公平公正、结果公示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项目完整信息,做好项目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慈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接受捐赠方案或协议约定处理;接受捐赠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中心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应本着对口、精简、高效的原则聘用专兼职职工。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职工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当地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中心实际,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劳动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职工的工作水平。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12 月 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3 年 8 月 19 日第六次修订,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订记录
第一次修订:2015 年 11 月 27 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次修订:2017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次修订:2018 年 11 月 24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次修订:2019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次修订:2022 年 11 月 30 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次修订:2023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