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根据中心职工宿舍(休息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统一安排的职工宿舍住宿的职工。
第三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职工宿舍的管理工作,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职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报修;
(二)监督检查职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三)负责职工入住和退宿相关管理工作;
(四)其余与职工宿舍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四条 在我中心专职、全职见习实习的职工,在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均可申请在职工宿舍住宿。
第五条 住宿人员每天要将内务整理规范,按照规定摆好自己的生活用具,个人私人物品应在宿舍区域范围内,不得摆放至公共区域;贵重物品和证件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条 住宿人员晾晒衣物仅限露台,工作时间应收回至宿舍或晾在指定区域。
第七条 住宿人员每天坚持宿舍卫生的保洁工作,不得乱扔生活垃圾,并负责办公室的门厅、卫生间、露台的日常保洁工作及绿植维护工作。
第八条 我中心职工宿舍在办公区域范围内,住宿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并罚款 200 元,知情不报者罚款 100 元/次;
(二)严禁在宿舍内有大声喧哗、练习乐器、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听劝阻者罚款 10 元/次;
(三)严禁自行改装电源插座、更改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罚款 100 元/次;
(四)严禁破坏公共物品和公共设施,非自然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故摆弄和自行移动消防器材的罚款 50 元/次
(五)严禁私自取用、私藏公共物品,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凶器等其他违禁物品,违者罚款 100 元/次;
(六)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并根据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七)严禁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违者开除;
(八)严禁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动物(除露台水池的乌龟、鱼外),违者罚款 50 元/次,知情不报者罚款 10 元/次。
第九条 职工宿舍产生的正常水费、电费由中心承担。
第十条 所有罚款作为团队活动经费,由综合事务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综合事务部进行补充,如有争议由综合事务部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制定 修订 记录 | 修订 | 会议名称 | 会议时间 |
制定 | 主任办公会议 | 2018 年 1 月 5 日 | |
第一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