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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6)

管理制度 巴渝公益 8年前 (2016-07-17) 4620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

(一)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件;

(二)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交易的重要事件;

(三)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社情动态;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五)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六)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在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提前 10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四)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五)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六)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可以通过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制定

修订

记录

修订会议名称会议时间

制定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3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次修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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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巴渝公益”或“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在原重庆青年环境交流中心基础上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在渝中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